(1)国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约定解决。此条规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此乃国内法律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概括规定,较之于合同相对性的要紧地位,该规定显然过于简单。依据合同性质,结合法学理论,实践中常见觉得合同相对性主要包含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等三方面的内容。
(2)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交易不破出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对实质施工人的责任承担。具体如下:
(一)合同的保全。
1、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及方法。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能就同一权利第三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将债权人作为一同原告。同时,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以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经到期;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经到期;3、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达成;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些债权不具备专用性。其中,专用性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及方法。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法行使,在该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同时,其可将受益人或受叫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负担债务后,推行了法律规定的如下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且对债权人导致损害:a、舍弃到期债权;b、免费出售财产;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底价出售财产,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d、债务人舍弃未到期债权;e、债务人舍弃债权担保;f、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g、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回收别人财产;3、若债务人的前述行为有偿,需受叫人或受益人具备恶意。
(二)交易不破出租。国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出租物在出租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出租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在出租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将出租物通过出卖、赠与等方法让与别人的,出租关系不因出租物的出售而发生变更,承租人同原出租人的出租合同继续有效。显然,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得依据出租合同产生的出租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物权的效力,从而很大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国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赞同,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就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水平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质施工人为一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建设工程范围,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现象很多存在,以致建设工程水平很难把控。在此状况下,若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仅能向总承包人倡导权利,在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后第三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分包人、实质施工人追偿,这样将会致使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低下,对劣质工程也起不到应有些监督用途。为此,国内法律作出了如上突破合同相对性之规定。
(四)发包人对实质施工人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质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质施工人承担责任。因建筑行业吸收了很多的农民工就业,但不少状况因为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致使农民工劳动报酬没办法得到保证。因此,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司法讲解明确规定,实质施工人可以将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作为被告倡导权利,需要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质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
(五)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人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别人设定权利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利他合同一种,假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因该合同对并不是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