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区别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
答: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一个容易见到的错误就是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将两者区别开来,不再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新法颁布后的一个要紧进步。根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置,若是适用浅易程序的,作出事故认定书;若是适用一般程序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性质是一样的,但与民事赔偿责任有不同。考虑到简化表述的需要而且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双方争议不大,总是没有索赔问题,下面仅比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之间的不同。
1.二者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更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换而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不是法律责任或义务的范畴。
对于“责任”一词的意思,《高级汉语词典》觉得该词是一个多义词,有两个讲解:一个是“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一个是“应当承担的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其中第二种含义,即“应当承担的过错”。
这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规定中看出来,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别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一种证据。而所谓证据,指的是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事实。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而不是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就是双方对该事故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过错,是主要过错还是次要过错,是全部过错还是没过错,或者双方同等过错。
而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一种义务,并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责任”一词的第一种含义。这样来看,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其实就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
2.两者确定的方法和依据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方法如前述,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和协商等三种方法,其确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下列方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致使交通事故的过错,是交通意料之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通过上述比较,大家可以得知当事人特别是机动车辆一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没“责任”的,仍然大概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即使是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仍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由于后者只不过一个证据,假如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没办法协调,则需要经过法院审察方能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大家觉得,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应当被看成一种鉴别结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别人也就是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别人应当出庭同意当事人质询。鉴别人确因特殊缘由没办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回话当事人的质询。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庭同意当事人质询,即使不可以出庭,也应当书面回话当事人的质询。
《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与应当事人、证人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置专用章。”
最后,大家建议,假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根据前述《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需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同意质询。
而且还应当注意的是,可以需要鉴别人出庭同意质询的当事人并不限于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本方还是他们提供的,都可以需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同意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