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了解权利人的,应当准时公告其领取;不了解的,应当准时发布招领通知。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处置的规定。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七缴国库。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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